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甘肃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甘肃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
(二)专款专用;
(三)突出重点;
(四)注重实效;
(五)强化监管。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救助标准的确定以及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补助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资助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对上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四)其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医疗救助项目。
第六条 医疗救助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服务价格变动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七条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地城乡困难人口数量;
(二)地方财力状况;
(三)上年度医疗救助任务完成情况;
(四)上一年度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结余情况。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下达当年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指标,并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挤占挪用。
第十条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给救助对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地到达受益人手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基于假设情景编写的一份示例性文件,并非真实存在的具体法规条款,请勿将其作为实际操作依据。如需了解真实的政策信息,请查阅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