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域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活动。涉及房屋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通知规定。
二、补偿原则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补偿,确保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因征收而降低,并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三、补偿标准
1. 房屋结构补偿: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如砖混、砖木、简易结构等)和使用年限,按不同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2. 土地补偿:对被征收土地按照其用途、地理位置及市场评估价值进行合理补偿。
3. 安置方式:鼓励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等方式,具体方案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4. 附属设施补偿:对房屋附属设施(如围墙、院落、水井等)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
四、实施程序
1. 征收公告发布后,相关部门将组织实地调查,核实房屋及土地情况。
2. 补偿方案由专业机构评估制定,并向被征收人公示,接受监督。
3. 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逾期未签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4. 补偿款项应及时足额发放,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进行。
五、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违规操作,维护社会稳定和政府公信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特此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