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B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市银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社会形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
(二)开展行业调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
(三)组织会员间交流与合作,推动资源共享;
(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金融素养;
(五)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北京地区依法设立并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
(四)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保守商业秘密;
(五)支持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须经审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章 修改程序与终止事项
第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因完成使命或其他原因需要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解散。
第十九条 解散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公益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以上即为《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的基本内容,旨在规范协会运作,保障会员权益,促进北京市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