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范围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流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保障公共安全和使用功能,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其备案管理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单位需在工程竣工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进行联合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建设主管部门将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检查工程是否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内容,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以及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将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明;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则要求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此外,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我市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网上申报、审批和查询等功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共同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