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七星区范围内各类资产的收购与处置工作,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七星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七星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等涉及资产收购与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 资产收购与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程序合法合规,过程透明可追溯,结果经得起检验。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范围内的资产收购与处置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实施相关事务。
第二章 收购管理
第五条 在进行资产收购前需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论证、资产评估备案等环节。
第六条 对于需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让方的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当明确列出标的物基本情况、竞标条件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
第七条 收购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不得向卖方额外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八条 资产处置主要包括出售、出租、报废等方式,具体选择哪种形式取决于资产性质及其实际状况等因素。
第九条 处置方案必须经过集体决策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于重大事项还需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条 在处置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作为主管单位负责对辖区内所有资产收购与处置活动进行全面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将定期开展专项审计检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在此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在此期间内可根据实践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各镇街可根据自身特点参照执行本办法,同时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补充意见上报区政府审定后统一部署落实。
七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二三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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